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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 科技局 ] [ 2006-09-19 08:02:50 ]

    l、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各级科技局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征明能应用;(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凡计划外成果鉴定时,须经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批准。
  2、不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范围:
  (1) 经中国专利局审批、授权,具有《发明专利证书》的成果。(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役计专利项目)
  (2)经国家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并正式命名,具有《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合格证书》的农作物新品种。
  (3)经中国兽药监察所检验,证明安全有效,并由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具有《新兽药证书》和批准文号新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4)按《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制定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具有《新药证书》、法定单位的检验报告及批准文号的新药、新生物制品(色括血液制品、疚苗、菌苗等)。
  (5)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检测,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高压电器、压力容器、劳保安全用品等新产品。
  (6)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给其它企业(有正式的技术合同及市地以上科技局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投入工业生产,获得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由生产实施单位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的科研成果。
  3、不得受理鉴定项目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杜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不得受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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