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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 科技局 ] [ 2006-09-19 08:10:33 ]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一、责任单位:农村科技科
  责任领导:孙春棉
  责任科长:李红卫
    二、文件依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豫科成字[1995]第19号)。
    三、科技成果鉴定概念
    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四、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内的应用科技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五、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
    2.会议鉴定;
    3.函审鉴定。
    六、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
    2.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科室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科室共同进行。
    3.确定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鉴定形式,确定鉴定专家;
    4.组织鉴定;
    5.审查并签署意见,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七、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下载《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系统》,成果完成单位用本软件进行成果详细资料的录入,打印出《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等所需材料、生成成果数据软盘。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数据软盘;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4.申请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工作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八、承诺时限
    审查七个工作日办结。
    九、收费标准
    审查不收费。
    组织鉴定费用,按《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规定,由申请单位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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