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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指南
[ 济源市劳动保障局 ] [ 2007-05-17 10:51:29 ]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指南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对象
    1、用工单位。即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经济类型的法人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3、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 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异地就业人员。
    4、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男年满18?45周岁、女年满18?35周岁实行城镇就业登记人员。
    5、需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务工返乡人员。
    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主要服务项目
    1、向代理对象提供有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
    2、为代理对象提供有关劳动工资管理的政策咨询,包括改善劳动关系、合理定岗定员、档案工资调整、改进工资分配形式、分配办法等,为用人单位建立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制度提供指导服务。
    3、根据代理对象要求,代办招工、招聘。包括发布招工招聘信息、启示,提供招聘场所,承办报名、考试等相关事宜,对符合条件的录用人员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4、按照代理对象要求,对新招人员的转岗、转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5、为代理对象保管职工劳动人事档案,委托代理期间职工身份不变。按照就业政策,为未办理就业手续的代理对象办理就业手续,建立个人档案,并代为保管。
    6、为代理对象技术等级考核、技术职称申报等提供服务。
    7、代理机构设置社会保险缴费窗口,统一为代理对象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为代理对象及其再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8、为代理对象签订、续签、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9、为代理对象解聘和合同期满后的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10、为代理对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11、为代理对象提供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项目。
    12、对以上服务项目,代理对象既可全部委托代理,也可部分委托代理(必须代理的项目除外)。
    三、个人委托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程序
    1、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出托管申请。
    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根据个人申请审核代理的内容和基本条件,并对符合代理条件的委托人开具“商调函”。
    3、申请托管人员,携带“商调函”到原工作单位提取个人档案,原工作单位应对职工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填写“档案材料登记表”,装袋密封后由个人自带或单位送达。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档案资料无误后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填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5、委托人应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代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具实填写《缴费明白卡》。
    四、个人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程序
    1、被委托当事人,由原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济源市职工同城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工作单位或个人在“调出单位意见”栏内加盖公章或个人签署意见。
    2、单位或个人将“流动转移申请表”送达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在“调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单位或个人携带“流动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关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流动转移申请表”中重新确定缴费日期并加盖公章。
    4、单位或个人携带“流动转移申请表”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登记注册,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帐户,缴纳社会保险金,其缴费标准和费率按济劳社[2003]30号文件执行。
    五、用人单位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出示有关证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副本原件;
    (2)、单位“介绍信”;
    (3)、主管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证件;
    (4)、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根据单位委托申请审核有关证件和申请委托事宜,对符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文件规定条件的协商委托有关事宜。
    3、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就委托代理相关事宜的具体实施办法、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并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
    4、委托单位应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代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相关政策规定
    1、法人企业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应按照企业职工现行缴费标准和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
    2、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以及外出务工异地就业的人员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其缴费标准为:在我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100%、150%、200%、250%、300%的档次内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其中11%计入个人帐户,7%计入社会统筹基金。
    3、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其缴费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执行。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后,代理机构应接续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人员,代理前后中断缴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除外)不计算工龄,中断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5、代理对象中断劳动事务代理,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继续保留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6、委托代理人员代理期间死亡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7、委托代理人员向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和异地流动时,代理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其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8、委托代理人员(含中断的代理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休申请,代理机构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个人帐户缴纳余额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和领取方式与企业职工执行的办法和方式相同。
    业务咨询电话:663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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